我国之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司法协作事宜时,如该事项已由我国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所明确规范者,则应以这些条约中的相关规定为准,但前提是针对我国已经作出保留意见的条款不在此限;
若并无相关条约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则可依照互惠原则,借助外交途径予以妥善处置。
为了确保各国之间的相互尊重以及国家主权的平等与互利,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予朝鲜、韩国等周边国家的上级法院及其他主管机关之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刑事责任方面所涉及的问题,兹经外交途径与所在国政府进行友好沟通及协商,以求得公平合理且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外进行司法协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和办理司法协助事务。
依照国际条约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请求方的要求适用请求书中所示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