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际未能进行有效摄影取证,且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及时向警方报案并请求协助,交管部门将依法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鉴定判定。
在此过程中,交通警察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切实履行以下事故现场调查工作:
(1)细致勘察事故现场各方面条件,包括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环境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等信息;
(2)为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对现场证据材料需进行固定、提取或保全措施;
(3)与事故当事人及目击证人展开深入交谈并制作相应询问笔录;
如现场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制作询问笔录,可采取音像摄制方式弥补记录缺陷;
(4)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其他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