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众多职场女性普遍面临着一种植根于社会现实的困扰——如果女性身怀六甲却遭解雇,她们该获得怎样的法律保护?针对此种状况,我国政府为孕期女性职工谋求到了有力的权益保障。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女性员工怀孕、生育或者哺乳等因素为由,采取降低其薪资待遇,甚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手段。
若用人单位无视这一法定准则,实施非法辞退行为,孕期在职员工将具备行使如下权利的资格:
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即相当于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其计算方法依据是:
经济补偿应该依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份进行调整,每满一年便须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满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在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则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②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应得的“三期”工资福利。
关于产假的理论期限,我国规定通常为98天;
然而,各个省份对于生育假期均有所补充规定,例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延长了60天的生育假期。
如是在产假前夕,用人单位决定终止怀孕职员的合同,那么应当承担起支付产假工资的责任:
产假天数乘以津贴或工资所得应视为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