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中废气部分以及相关各个行业中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们有幸制定了这一新的标准。
本标准在技术层面上,既充分体现了对原有各项标准的尊重和延续性,同时也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深度的革新和变更。
在此次设定的标准中,包含了33种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这其中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在内的一整套严格的考核体系。
此外,在我国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措施中,除了本标准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排放准则之外,还存在着诸多专门针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排放标准。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那些已被明确规定在某类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质外,所有其他种类的污染物质都将按照本标准来实施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