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认定,工程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具有最高优先级别的债权类别。
因此,在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房地产纠纷以及执行相关事宜时,会绝对尊重并维护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益,使其在诸多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
具体来说,当发包方未能依照事先约谈的付款条件,准时支付承包方的所有款项时,承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催促发包方在一定的期限内如期履行义务,协商解决此事。
若发包方逾期仍未支付款项,除非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及其性质而不能以价格贬损或出售方式进行处理以外,承包方有权利与发包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决定将整个工程进行折现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启动对该工程的拍卖程序。
在此之后,工程确实无法折价或拍卖的款项则会优先用于偿还所欠的工程款。《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