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当宠物犬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时,应遵循以下赔偿标准:
首先,通常情况下,宠物犬之饲养者或管理层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有证据表明受害人对于所受伤害的发生是存在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的,那么责任人可以不必承受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责任甚至有权适度地减轻其责任负担。
其次,对那些被法律明文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而言,若其导致了他人的伤害事故,宠物犬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依旧需要承担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