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丧葬费用的剩余处置问题上,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当死亡者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他/她的剩余遗产应被划分为两部分,其中的份额较大部分应归属与其存在婚姻关系的伴侣,而另一较小部分则可分配给他/她的其他直系亲属或近亲家庭成员;
其次,如果该死亡者虽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但是由于身体、年龄或其他因素已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那么他/她的剩余财产应当由其合法配偶的监护人所支配;
第三,若死亡者不存在婚姻关系,则其遗产将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分配给其血缘关系最亲近的子女们,无论他们的数量是多少,均应照章分配相应份额;
第四,如果死亡者既无合法婚姻关系,也无亲属子女,那么他/她的遗产则应该交由生前指定的监护人代为管理和处理;
最后,如果死亡者的情形与前述描述相同,且也未曾设立过监护人,那么该死亡者的剩余财产将会按照遗产处理的相关规程,被视作为公益事业所捐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