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并未提出刑事上诉,那么其在审判程序中的拘留时间通常会限制在两个月之内,最迟不得超出三个月之限。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或伴随有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是出现如下情形的案件,经过特别许可,拘留期限可得到延长,延长后最长可达三个月:首先是路途极为遥远、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且复杂案件;
其次是重大犯罪团伙案件;
再者就是跨地域作案且情节严重复杂的案件以及犯罪范围广泛且取证过程复杂的案件。
若拘留期限仍需继续延长以进行后续调查,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获得同意。
而倘若犯罪嫌疑人选择上诉的话,那么依照之前的拘留期限计算,其第二次审判的滞留时间同样为两个月。
假如仍需延长,那将取决于实际的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