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经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使用电子格式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合同便是合法且具有效力的,然而必须是在排除像婚姻、收养和继承这样的人身性质的事务以及诸如水资源、暖气供应,天然气供给等公共事业服务暂停运行的情况以外。
此外,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此类情形的合同时无法使用电子格式进行签字或签署数据电文的。
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并同意使用电子文档时,不能仅因采用了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这种形式就直接否认它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