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双方都有意愿商议并改变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情况下,家长们可能会选择更改抚养权安排;
2.如能证明对方出现了以下任意一种状况,便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来调整抚养权:
(一)正在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之一身患严重疾病且目前身体残疾难以进一步执行抚养责任;
(二)对方在过去或现今的生活中对其子女生育不负责任甚至存在虐待行为,此类行为已经或很可能对子女的心灵及生理健康造成长期的影响;
(三)年龄达到八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这位父母具有足够的经济和精力去承担这个责任;
(四)当出现其他的正当理由,使得变更抚养权成为不可避免的时候。
三、然而除此以外的原因申请更改抚养权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