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责任范围中对十级伤残的处理方式主要体现为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制定和发放。
当其职工作业过程中不幸遭受工伤或因职业危害而引发职业病,此时必须暂时停止工作接受适当的工伤疗治。
在此期间,他们的原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理应由用人单位按时按量地进行支付。
此项概念被称为“停工留薪期”。
具体来讲,即职工在出现工伤或患职业病情况下,暂停工作专心接受治疗的同时,仍然享有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然而,该期限通常不能过长,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这一具体期限是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谨慎确定的,且需以书面形式知会工伤职工本人,保证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