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的否定即俗谓的婚姻无效以及婚姻效力的可变更或撤销所依据的原因大致如下:
其一、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况:
(一)婚姻当事人实施了重婚行为;
(二)结婚双方存在被法律所禁止的近亲血缘关系,具体来说,即指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与彼此有达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关系;
(三)当事结婚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男性需年满22岁,女性年满20岁方可合法结婚领证。
其二、关于婚姻效力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一)结婚当事人在结婚过程中受到胁迫而无法自主承担婚姻责任;
(二)结婚当事人其中一方在婚前已患严重疾病,但在结婚登记时并未能对另一半如实告知该事实真相。《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