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企业拆迁过程中,主要涉及如下四个方面的补偿内容:
首先是对于动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其中包括无法进行搬迁的土地、房屋以及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时还包括由于实际搬迁行为所导致的机器设备破损与丧失所产生之补偿费用等;
其次是考虑到实际生产运营状况,对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通常这类补偿范围既包含了已然实际发生的经营损失,同时,根据具体情形,也可以适度地附加预计可能产生的经营损失;
第三项补偿内容,则是对于拆迁行动本身所引发的各项补偿费用,主要涵盖了搬迁活动之前的筹备工作所需费用,以及在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的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运输与拆卸、包装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此外,还应当计算解除合同员工的补偿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最后一类补偿内容,即来源于拆迁相关政策的奖励费用,其中主要包括快速迁移专项费用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奖励性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