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并供出同案犯之共同犯罪事实并不属于立功的范畴。
所谓“立功”,乃是指犯罪者积极主动地检举揭发他人之重大犯罪行为,为警方提供打击与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有力线索;
或者在危险情境中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亦或是协助司法机构成功逮捕、控制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以及在国家和社会领域内做出其他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的贡献等等。《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