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国境内,合伙人不仅需要毫无保留地为所有合伙经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且在法定基础上未有特殊规定的情况时,他们还需负起连带责任之责。
所述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指在每一位合伙成员身上都平摊着一份无论多大程度皆需全额偿还合伙债务的义务,从而使得合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名、数名或者全体合伙人提出偿债的请求,而如果其中某一位合伙人已经执行了此项责任义务,他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职责的合伙人偿还其应该负担的那部分份额。
然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它们所背负的债务应首先用其整体资产去加以清偿;
若无法解决并满足到期债务,此时则需要由普通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