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常规计税方式(即一般情况下采用的计税方式):根据此计税方法,当期间应缴纳的税额就等于该期间内的销项税额扣除掉可以进行抵扣的那部分进项税额;
2.简化计税方式:这种情形下,应缴税额便是不含税销售金额与法定征收比率的乘积;
3.进口环节实施增值税:对于进口的非应税消费品,其应纳增值税的数额等同于成品的组合计税价格乘以规定的税率,至于进口应税消费品,则是将成品的组合计税价格乘以相应税率来确定应缴纳的税费。
增值税,这是一种以国内产品以及应税劳务在流转阶段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收。
从它的计税原理来看,增值税便是对包括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在内的诸多环节新增利润,亦或是商品附加值的一种流转税收。
这是一种实行价外税制度的税种,即税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在产品或服务增值时才会收取相应的税额,无增值则无需缴纳任何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