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中心内部发生意外跌落受伤,商业中心未必有法律上的责任。
然而若事实表明,本次事故系由该商业中心未能完全履行针对消费者的安全性保护措施所引发,那么该商业中心便需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至于其他情况下,譬如消费者的摔伤更可能源自于外部人员的作为,只要商业中心可以自证已完全履行了所有的安全性保护职责,即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
反之,若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的无辜,则仍需承担起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如果商业中心已经竭尽全力地履行了所有的安全性保护义务,但是消费者却仍然因为自身原因而遭受伤害,那么商业中心理论上无需负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