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失业之前的正常工作阶段,用人单位与本人约定的参保年限累计达到两年时,其应得之失业保险救济金的领取期限最佳值为十二个月。
然而,如果他们在此之后重新获得就业机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缴费期限将需要予以重新计算,同时他们之前应当领取但未曾领到之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亦需与其相加,总计后的最大时间上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此外,各省市地区政府有权自行决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但其数值必须确保不得低于当地生活最低保障线之标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