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制度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并不能各自独立积累,但却存在着“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
数罪并罚是指对于那些犯下两起或以上罪行的犯罪者,基于每个人所犯罪行的不同性质单独进行定罪和量刑,然后根据一系列的法则做出宣告和执行刑罚的决定。
在判决宣告之前,如果某一犯罪者触犯了多项罪名,除了被判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之外,那么他们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确定应该受到裁决的总刑期,这个总刑期必须是在下限范围内的最大值以及上限范围内的最小值之间做出取舍。《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