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于出售方和租赁物品的选择,从卖方处选购租赁物品后向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则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合约关系。
故此,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涉及了三方当事人以及两个合同的复杂结构。
一般的融资租赁合同都会包含以下三层重要意义:首先,出租人必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售方及租赁物品的选择,自主投资采购其所选择的租赁物品;
其次,出租人有义务把所购得之租赁物品交付予承租人进行合法地使用和收益;
最后,承租人依法对出租人承担定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在这份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地位极为关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