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离婚案件中因配偶单方面转让股份所产生的权利有效性问题,律师在进行调解或处理时,应当注重以下方面的把握和考虑:
首先,需要对受让方与出让方之间的紧密关系做深入探究,例如,受让方是否为配偶一方的亲戚、同学或者好友等,这有助于核实受让方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晓配偶一方向他人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之时的婚姻状况;
其次,探讨受让方是否以合理价格购买股份,这一条件通常被司法机构视作评估此类案例中股权受让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以及判断股权交易真实性的关键依据之一;
再次,关注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及执行年份及其与夫妻感情关系加深与否之间的关联性,据此可以宏观地评估股权转让时是否存在转让者故意转移、隐瞒家庭财产的可能性;
此外,还需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得到实际执行并且完成相关的企业商业注册变更程序;
最后,要关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是否曾经重新转让股份,因为这样会大幅提升配偶另一方寻求合同宣告无效或者要求恢复原有股份状态的困难程度,继而使得该案变得更加复杂,增加法律诉讼的复杂度并提高审判难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