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从犯通常特指在该违法犯罪行为中担任次要角色或者发挥辅助作用的人员,例如负责看守赌场、收取相关费用的工作人员等。
作为主犯的对称,从犯系共犯中的一种类型。
他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扮演了次要或辅助性的角色。
具体而言,所谓“起辅助作用”,即是指其为主犯的犯罪行为创造出便利的条件,例如提出建议、提供所需的工具设备、消除影响行动的障碍等等。
而“起着次要作用”,则是在主犯的领导或指挥下进行特定的犯罪活动,或者在普通的共同犯罪中实施某些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