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其客体来看,这种犯罪破坏了国家对存款和贷款这两大核心金融秩序的稳定;
其次,随着事实的展开,我们会发现这种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为:
当事人竟然胆敢采用吸收客户资金而又不将之计入账户的手法,竟然公然将这些资金擅自运用于非法拆解和发放贷款这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之中,更令人震惊的是,他们的行为最终导致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本罪的实施者主要是特定的人群—金融行业中的从业人员,当然不限于个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同样可以成为被告方;
最后,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来看,他们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为之,并且带有明确的牟取利益的动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