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相关文艺创作成果问世的那一瞬,便已然受到版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
对于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文艺创作作品来说,其发表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时效性将持续至创作者逝世50年后结束;
若涉及共同创作的文艺作品,则将在整个创作团队中最晚离世的创作者去世50年后终止;
而若是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创作的文艺作品,其保护期则延长为从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至今满了50周年的次年12月31日为止。《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