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其首次接受侦查机构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开始,便拥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但是在侦查阶段,根据相关规定,仅能委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自诉案件,被指控者无论何时均有权力委托辩护人。
针对公诉案件中受害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家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其法定代理人来说,从案件移交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同样也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至于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其授权代表,亦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其授权代表,他们同样可以在任何时候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