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转移主要包括协议转让与法定转让两种方式。
能够切实导致债的主体变动的具体因素非常多样化,然而依照其本质属性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类,法律行为;
第二类,法律的直接规定;
以及第三类,法院的裁定。
首先,关于法律行为这一类别,在通常状况之下,债的转移必须得到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意愿的认可才能实现,因此,由双方达成合意所引发的债的转移行为无疑是最为普遍且重要的原因之一。
其次,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的转移现象被称之为“法定转移”,这种情况往往只是概略性的转让,即将现有的债权债务作为整体中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人以承受。
最后,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官的裁定在债的转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通过法院的裁决,同样可以实现债的转移,这种类型的债的流转我们将其称作“裁判上的流转”。《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