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与主体结构的施工是禁止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涉及施工总承包的建筑项目,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直接承担并独立完成,任何形式的分包都不被法律所允许。
同时,如果建设单位试图将基础工程单独分包,这实际上是「肢解发包」的行为,而法律又明确指出,发包人不得将原本应由一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工程随意分割成多个部位,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因此,尽管有可能存在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分包现象,并且也签署了相应的分包合同,但由于这种做法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必然会导致这些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