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函件确认的死刑核准决定之后,应于七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下达并执行死刑。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发现存在如下情况:
其一,执行前罪犯披露了与重大犯罪有关的重要信息或存在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其二,罪犯正处于孕期阶段。
在此等情况下,应即刻暂停死刑的执行流程并即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裁决和处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