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肖像权之不慎责任而言,通常是指他人在纯粹无意识或疏忽的情况中,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前提之下,对他人的肖像进行了不当之利用。
依据法律规定,除非经过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肖像作品的权利所有者不能通过发布、复制、发行、租赁、展示等手段将肖像权人的肖像用于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公开展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