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一段时间后,若其严格遵循监规,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且能够配合治疗缓解病情,亦或有真诚的悔过之意及良好的表现,足以证明其不再具备再次危害社会的能力,那么便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特定条件者可以获得提前释放的机会,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假释制度。
然而,申请假释的程序必须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容忽视。《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