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公婆婆所留下来的遗产是否构成夫妻共有的财产这个问题,需要视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还是被继承于结婚之前而定。
若该遗产是在婚前由公公婆婆过继给子女的,那么此部分资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反之,若遗产是在夫妻结婚以后被公公婆婆赠与或转让给子女的话,它将被视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
然而,有一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那就是公公婆婆生前曾明确表示过,他们的遗产仅限于由其中一位继承人独自继承。
在此情况下,该遗产将会被该继承人视为自己的独立个体财产,而不会归入夫妻共同财富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