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主要包含两大类别,即人格权与身份权。
具体而言,人格权是指民事法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各方面的法定权益,同时也涵盖了那些源自于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原则所派生出的其他性质的人格权益。
至于身份权这一概念,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其个人的行为或者彼此间建立的各种特定关系而生成的一类人身性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