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通常分为四个级别,即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
在轻微事故中,可能仅引发1至2名轻伤者,或者财产损失金额低于1000元的机动车事故或不到200元的非机动车事故;
一般事故则可能导致1至2名重伤者,或是涉及3名以上轻伤者,且财产损失未达30,000元的事故范围;
若发生重大事故,便有可能涉及到1至2名死亡者,或者3名以上的重伤者及10名以下的轻伤者,且财产损失则在30,000元以上但不足60,000元之间;
而特大事故则面临着3名以上的死亡者、多于11名的重伤者,或者同时出现了1名死者与8名或以上的重伤者,又或者在同一事件中有两名死者和5名或以上的重伤者,或者存在财产损失超过60,000元的状况。
针对这四种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交通事故,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程序。
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事故处理人员的确定,他们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经验以承担起任务不同的职责;
其次是现场处置环节,该过程须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影响;
接下来是交通事故的认定阶段,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检验等手段确认真实责任,并据此作出相应裁决;
最后则是赔偿调解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商结果,妥善解决对受害方的补偿事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