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实施准则乃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当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遭受损害,如若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这其中存在显而易见的过失行为,则应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当医院在医疗实践操作中出现了相关过失,并且由此引发患者的医疗损害时,其方需承担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