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并未意味着必然面临刑事审判。
在案件获得批准逮捕之后,若最后证实其犯罪事实并不存在,罪犯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亦或者出现了以下任一种情况时,其将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以及刑事判决:
首先,该犯罪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
其次,根据特赦命令豁免相应刑罚者;
再次,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告而不理”或同时撤销告发者;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亡;
第五,犯罪情节轻微且造成的损害较小,视为犯罪指控不成立;
最后,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豁免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