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的长期租赁事宜,其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租赁期限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需特别注意最长租赁期限不能超过规定可进行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长年限。
如针对耕地的租赁合同期限问题,其承包期定为30年;
对于草地的租赁,则为30年至50年之间;
至于林地租赁,其承包期范围从30年延伸到70年不等,当然,对于特殊林木的租赁,若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期限上也可以进行适当延长。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租赁期限仅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情况,也就是说它只适用于特定的参与者或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亦有明文规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20年,且超出此期限的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租赁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续签租赁合同,然而需要记住的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须受限于20年以内。
与此同时,除了上述特种主体之外,一般的其他主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时,单次租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这20年,而且超出部分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
尽管在我国已有的土地租赁合同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了租赁期限的上限,且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但租赁期满后,当事人依然享有再次租让土地的权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