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进行明确区分时,可以依据以下标准:
首先,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各种情况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便私自吸纳或者变相吸收广大公众资金的行为;
其次,集资诈骗则是指这一行为的主体怀揣着非法谋取经济利益的意图,采用欺骗式的手法变相筹集资金,且涉案金额达到相当大的程度;
此外,相比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体现为一种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则更偏重于违法者试图通过这种手段非法占有所筹集到的资金的直接意图。《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