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结婚之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并落户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两个年轻人名下的房产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明确指出,此种情况下,该处房产可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判断父母出资是否等同于向各自主人子女赠与的情形,不能仅仅基于所有权登记于两人名下这一事实,而应该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其次,在结婚之前,倘若双方父母都有出资,但房屋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字之下,此时房屋依然被视为夫妻公共财产。
尽管如此,我们仍需认识到,判断父母出资究竟是对其各自子女的赠与或是仅仅针对某一方不得简单地依据登记状况来做出结论,而必须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判定。
再者,考虑到结婚之后,双方家长再度出钱购置物业,而该类物业不管最终登记在谁的名下,无论其属于一人单独所有或者是两个人共同占有,都应视作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此类财产的诉讼中,司法裁判通常会将其平均分配给当事人双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