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指在诉讼程序实施过程中,对于那些并不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他们通知至法院并要求其针对所涉案件提供相关证言与陈述的一种措施。
在侦查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即允许启动传唤这一程序;
同时,在展开审查起诉工作期间,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公诉部门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传票,对涉及案件审理关键事项的细枝末节进行详细询问和调查取证。
简而言之,无论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阶段,只要于案件审理有必要,均可适时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工作,但这种权利通常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