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涉嫌重婚而引发的婚姻宣告无效案件,当事人及其利益关联方均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请求判定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其中,利益关联方不仅涵盖了当事人的直系血亲以及其他近亲属,还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若重婚行为被认定系导致婚姻失效的直接原因,那么无过错方将有权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非法同居期间所获取的各类资产,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置;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公平公正、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依法裁判。
无论任何情况下,涉及到因重婚而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时,都必须严格遵循不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一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