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决定辞去现有工作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事先向雇主提出申请并告知原因,否则将有可能对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根据现行规定,此种情形下,员工需要通过书面函件提前30天通知其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契约。
另一方面,对于处在试用阶段的员工则可以在提前三天内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采取了暴力手段或其他非法方式强制劳动者继续坚守岗位,甚至安排危险性极高的工作环境,对此,劳动者有权立即停止劳动合约的履行,且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