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自身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然而配偶却持反对意见时,您有权采取法律行动,通过审判程序实现离婚愿望。
若经由法院进行深入研究并判断确认夫妻之间确实已经出现了无法修复的情感裂痕,便会作出合法的离异判决。
在此过程中,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1)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地存在重婚现象或与其他人保持不当同居关系;
(2)对配偶使用家庭暴力或实施折磨、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经常涉足不良嗜好如赌博活动、吸食毒品且屡次教育依然不知悔改的行为;
(4)由于情感上的分歧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
以及(5)其他可能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问题、无法维持和谐稳定状态的因素。
若其中一方被宣布离开人世或失去踪迹,而另一方选择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无条件准许其离婚要求。
另外,在经过人民法院判定不得发生离婚之后,倘若双方又开始分居长达一年之久,那么任何一方如再次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也应予以批准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