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当事人拖欠债务,并不意味着其配偶的银行账户将必然采取冻结措施。
然而,若该笔债务的确未曾涉及到共同家庭生活所需,反而全部用以满足欠款人自身的私人需求,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可定性为该方当事人个人应负之责,另一位配偶是无需对此进行偿还的。
因此,既然并无此类影响,其配偶的银行账户也是不会受到冻结处理的。
反之,倘若该笔债务涉及到了共有的家庭生活必需,抑或是运用于某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投资行为,但所得收益仍旧用以维持共同的家庭开销,如此情况下,此笔债务则理应视为夫妻二人均需承担的共同债务,相应地,为了确保还款责任能够被有效执行,对于上述配偶一方的银行账户便可能采取冻结措施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