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复议后被复审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初制作该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位于的地方来确定法院管辖权;
而对于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的行政诉讼案,应根据起诉方或者被告方所在地方的地方法院共同具有管辖权;
同样,如有不动产业涉及多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则上述多个地方法院应共同享有审判权。《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