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下类型的合同债权因其特殊性质而无法进行转让交易:首先是建立在个人信任基础之上产生的债权;其次,专为满足某一特定债权人所有权益而设立的债权以及不作为债权亦属于此类情况。另外,如果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了特定非金钱性债权不可进行转让,那么这种约定并不足以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当事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