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房产的赠与行为,即使没有完成相关的过户手续,赠与合约依然具有有效性,然而这并不代表此类赠与具备物权效力,而是仅仅具备债权效力。公民相互间赠与的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建立在赠与标的物(如房屋)的交付基础之上的。在这类情况下,只要赠与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而赠予者已经依据书面的赠与合同,将产权证移交给受赠者,同时,受赠者也已经按照赠与合同实际占用并使用了该房屋建筑,那么便可认为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得到确认,但是需要赠予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补办相关的过户手续。《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