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兄弟姐妹之间的借款行为并不一定会牵涉到施欠者自身的财务状况。因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为亲情关系的存在而发生混淆或变化,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作单独的个体,其经济行为受到各自能力和意愿的支配。任何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贷款协议对于实际签约方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约束力,只有他们才需要负责按照约定条件还款。然而需着重指出的是,倘若一人继承了另一位已故亲戚的房产、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财产,那么他/她就必须承担起以该遗产价值为上限的偿债义务;相反,如果此人选择主动放弃遗产,那么他对于原有亲戚遗留下来的任何债务将不再负有偿还责任,这也符合民法中的权利与义务相匹配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