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规,刑事案件中的拘留期限上限为14天。然而,当犯罪嫌疑人系流窜犯、惯犯以及团伙作案的主谋等重大嫌疑人员时,其拘留期限则会适当延长,最多可达37天。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拘留期并非仅指刑事拘留本身持续的期限,而涵盖了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及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所需的总时长。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人员如认为需实施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检察机关审查并批准。在具备特殊情形的情况下,有权审批该申请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有权批准将此类申请延长期限1日至4日。针对持续逃逸且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涉嫌犯罪人员,同样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将此类申请延长至30天。
检察机关则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逮捕的最终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