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感情真挚而破裂,并经调解仍无显著效果,则法庭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请求予以批准。
现行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对其有如下具体阐述: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如无法院调解成功的可能,法院须给予离婚许可:
(一)当事人存在重婚状况或与他人生生相伴的事实;
(二)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对家里人进行虐待及遗弃;
(三)当事人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且多次教诲后仍无改变;
(四)当事人因感情不合而长期离异;
(五)除以上几点之外,并有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状况的重要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