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产分配涵盖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和各自的独立财产。当夫妻中的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地赋予另一位伴侣且签署了书面协议时,只要表达的意愿真实明确,同时又不触犯任何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条例,就能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实施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标志着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从而使受赠者取得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关于赠与,其撤销方式主要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类型。
首先来看任意撤销。这种情况适用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正式转移给受益人之前,可以依据自身意愿选择随时撤销赠与合同。然而,经公证机关确认的赠与协议或者是明确约定不可撤销的具有救助、扶贫、帮助残疾人等公益性质以及遵守道德义务需要的赠与协议并不适用于此条款。因此,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涉及到房地产,并且尚未完成房产变更登记,那么赠与人有权撤销该项赠与。
其次,是法定撤销。在此情景下,赠与人若发现受赠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有权撤销之前赠送的财产:第一种情况,受赠人发生了严重伤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直系近亲属的事件;第二种情况,受赠人没有尽到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第三种情况,受赠人未能恪守此前的赠与协议中所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对于赠与人而言,其撤销权的执行期限从得知或意识到撤销原因出现在何时开始算起,一年以内皆可行使该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